相某某寻衅滋事案判决书归纳
一、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xxxx市xx区人民法院
· 案由:寻衅滋事罪
· 裁判日期:2024 年
二、当事人信息
· 公诉机关:牡丹江市xx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于X某、郭XX、相某某、梁某某、李XX、周XX
三、案件事实
1. 于X某因欠款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电话联系郭XX、相某某找人携带刀具到场助威。
2. 2023 年xx 月xx日,相某某准备刀具并纠集他人前往现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拽车门、恐吓等行为,情节恶劣。
3. 六名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相某某、周XX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4. 于X某、郭XX、相某某、李XX系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依法数罪并罚。
四、公诉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
1. 指控:六被告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于X某、郭XX、相某某系主犯,其余为从犯;于X某、郭XX系累犯。
2. 量刑建议: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五、辩护人辩护意见(相某某)
1. 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宽处理。
六、法院裁判理由
1. 六被告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指控成立。
2. 相某某系主犯,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3. 相某某在前罪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依法数罪并罚。
4. 辩护人辩护意见合法合理,予以采纳。
七、判决结果
1. 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xx个月;与前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xx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
2. 其余被告人均作出相应判决。
3. 扣押刀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