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薛怡雯律师 在线
广东竞德(揭阳)律...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件概况

2024年,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钟X因协助他人取现涉诈资金,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起诉阶段已认定钟X及同案人方X均为从犯(主犯另案处理),但认为钟X虽主动投案,却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

本案被告人钟X未委托律师,由法院指定薛XX律师为钟X的辩护人。薛律师接受指派后,全面投入案件研究,细致梳理证据,积极制定辩护策略。最终,法院全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钟X构成自首,并在从犯基础上进一步认定其作用、金额、获利均较同案人更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660元。该判决结果位于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偏低区间,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实质成效。

二、案情简述

20234月,钟X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同案人杨某(另案处理,主犯)借用他人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协助取现共计约4万元,从中获利260元及获赠约400元加油费。涉案银行卡涉及多起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资金通过该账户流转。

2023710日,钟X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但检察院认为其归案初期未全面供述,故在起诉书中未认定自首。

三、辩护核心争议与应对策略

(一)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自首

检察院意见

钟X虽主动投案,但首次讯问中未完整交代全部取现细节,属于未能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条件。

辩护人应对策略及具体论证

辩护人全面梳理钟X归案后的全部三次讯问笔录,逐项对比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书面比对意见,明确指出:

· 钟X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已如实供述以下主要犯罪事实:

o 持方X的银行卡协助取现0.98万元、1万元;

o 2023413日,驾驶其本人蓝色本田思域汽车搭载同案人杨某、方X前往银行,由方X取现1.49万元、16万元。

· 第三次讯问笔录中,钟X又主动补充供述其于2023413日使用方X银行卡在麒麟XX银行取款2万元的事实。

· 钟X归案后供述稳定,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指控的事实完全一致,不存在隐瞒或虚假供述。

辩护人据此主张:钟X经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争议焦点二:在从犯基础上的进一步量刑区分

检察院虽已认定钟X为从犯,但辩护人认为,在同为从犯的情况下,钟X的实际参与程度与同案人方X存在明显差异,应当进一步区别对待。辩护人提出以下具体辩护意见:

· 犯罪作用对比:钟X没有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流转违法资金,而同案人方X提供了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卡、汇成村镇银行卡,作用明显更重;

· 涉案金额对比:钟X协助取现的金额明显低于同案人方X;

· 非法获利对比:钟X非法获利260元及约400元加油费,远低于同案人方X的获利2000元。

辩护人据此主张:在检察院已认定从犯的基础上,合议庭量刑时应进一步区分钟X与方X的罪责轻重,对钟X适用更低的刑期。

四、法院裁判结果

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辩护人意见

· 自首成立:钟X经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 从犯及作用较小认定:钟X未提供银行卡,参与取现金额及获利均低于同案人方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减轻处罚,并在量刑时与方X作出区分;

· 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 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660元。

判决结果显著优于检察院不认定自首情形下的预期量刑,且位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一年二个月至二年)的偏低区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自首争议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辩护人通过精细化梳理全部讯问笔录,逐项比对指控事实,成功论证钟X供述稳定、与指控一致扭转检察院对自首的否定意见;同时,在检察院已认定从犯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比对同案人行为、金额、获利,清晰界定钟X在从犯中的较轻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到显著从轻处罚,最终实现检察院不认自首法院认定自首量刑低于中位线的实质性突破。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薛怡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薛怡雯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薛怡雯律师
14452202****1625 执业认证
  • 广东竞德(揭阳)律师...
  •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池尾街道金池路829号(财德楼对面)
  • 136 1148 449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