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豫民初***号
原告:肖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XX农垦社区B区三委**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某镇某村。
原告肖X与被告宋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聂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X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诉称,原、被告系情侣关系,从年月日开始,双方感情良好准备结婚。被告宋X以结婚为由,要求原告向其转账,转账的钱款相当于彩礼,承诺彩礼够了就领证。原告肖X按照其要求,陆续转款共计*****元至被告账户。但年五一期间,被告宋X不再同意领证,在原告要求其返还彩礼款后,被告承认款项并于**年月日还款****元,剩余元拒不返还。故原告肖X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被告宋X返还**元;2. 被告宋X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元;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X通过网络认识被告宋X后,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被告宋X以结婚需要彩礼为由,多次要求原告肖X向其转账,以供其生活消费使用。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原告肖X使用微信、支付宝,分多次向被告宋X转账,共计**元。后因原告肖X未再向其转款,被告宋X便以让其失望为由,拒绝领证结婚。年月日,被告宋X退还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肖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在卷子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肖XX认识被告宋X后,为实现婚姻目的,多次向被告转款;而被告宋X则在接受转账后,不断索取更多钱款,且在未能实现目的后,即拒绝再与原告交往、结婚。从二人的相处模式、给付财物态度及感情状况可以看出,被告宋X对于二人之间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其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将原告肖X给付的钱款予以返还。经庭审查明,被告宋X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接受原告肖X转款元,其已退还****元,还应继续退还剩余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元,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再支持。被告宋XX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及答辩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X返还原告肖XX礼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肖X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宋X负担元,原告肖X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