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王XX为某村村民,其所在村委会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购买某楼盘2号楼中的274套房屋用于村民还迁安置。王XX通过村委会分配取得其中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村委会向其交付了由其本人按手印、村委会盖章的《认购协议》,该协议上无开发商盖章。后开发商于2015年将该房屋交付王XX,王XX入住至今。
2015年12月,开发商因为案外人某纸业集团提供贷款抵押担保,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431套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天津XX。后借款人未能还款,银行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银行有权就上述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王XX得知后,于2019年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生效判决认定:王XX在银行抵押权设立之前已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对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优于银行的抵押权,故撤销了原判决中涉及涉案房屋部分的优先受偿权。此后,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被撤销。但开发商仍以村委会未结清购房款为由,拒绝配合王XX办理过户手续,王XX遂提起诉讼。
案件总结:
法院审理认为,王XX已合法取得涉案房屋购房资格,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多年,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权益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可以认定王XX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开发商以与村委会之间的购房款争议为由拒绝过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XX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
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在前期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成功推翻已生效的抵押权优先判决,为后续过户扫清关键法律障碍。在开发商以“村委会未付清购房款”为由拒绝配合时,律师通过梳理房屋分配事实、入住凭证及生效裁判文书,清晰论证了原告作为实际购房人的权利优先性,最终促使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过户请求,有效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