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田XX、白XX(未成年)与被告范XX、白X、王XX、曾某某、王XX、王XX等人因分家析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白XX与原告田XX原系夫妻,生育原告白XX,后二人离婚。白XX与被告曾某某再婚,后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原告主张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屋归白XX所有,并要求被告范XX支付拆迁款82万元,并在白XX遗产中保留白XX的抚养费。
原告田XX、白XX委托北京市XX律师作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范XX、白X、王XX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其余被告未到庭。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信之源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所涉的家庭关系、拆迁补偿协议、安置房认购协议、购房人确认协议、离婚协议书及银行转账记录等数十份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180号院落内房屋的出资建设主体、拆迁利益的归属以及被继承人白XX是否留有可供继承的遗产。被告方主张原告白XX对安置房屋不享有权利,且被继承人已通过出售另一套安置房并自行支配售房款的方式处分了其份额。信之源律师一方面通过拆迁协议和安置人口认定文件,有力证明了原告白XX作为在册安置人口所享有的独立权益;另一方面,针对被告主张的被继承人已无遗产的观点,结合银行流水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面对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相互交织、各方利益诉求复杂的局面,江律师积极推动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酌情裁判,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建房贡献、拆迁政策、居住使用情况及原告方意愿,判决涉案602房屋由原告白XX居住使用,其向被告范XX支付少量折价款。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涉案602房屋(含地下室)由原告白XX居住使用;白XX向被告范XX支付房屋折价款45000元;范XX在有生之年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被告范XX向另一被告白X支付腾退补偿补助款28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涉案院落内原有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但根据范XX账户向白XX转账及出售房屋等情况,白XX已无需要分割的与拆迁利益相关的遗产;原告主张的抚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