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赵XX与被告胡XX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4年起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其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出借给被告使用,并于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通过向上述账户转账、存款及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2018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100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返还。
原告赵XX委托北京市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胡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信之源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的证据材料。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并非直接向被告转账,而是将其名下三个银行账户交给被告使用,再由被告自行支取,资金往来较为复杂。信之源律师并未因此退缩,而是系统收集并整理了借条、三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凭证、支付宝交易流水、通话录音、微信及短信催收记录等十余份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借条证明了双方的借贷合意;银行流水与微信、支付宝记录印证了资金的实际交付;通话录音中被告认可持有并使用原告账户,双方对账确认借款100万元;催收记录证明了原告持续主张权利。面对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信之源律师在庭审中清晰地向法庭陈述了资金出借的方式、金额及时间脉络,并指出原告出借款项中包含自有资金及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两部分,主动区分了合同有效与无效部分的处理方式,展现了严谨的法律分析能力。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胡X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赵XX100万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占有使用费。
法院认定: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及通话录音相互印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以自有资金出借部分有效,以贷款转贷部分虽无效但被告仍应返还本金并赔偿占有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