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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河北省沧州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石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

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X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XXXX1X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王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黄骅市X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X镇政府)、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X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XXX镇人民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20X,0XX.XX);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黄骅市XXX镇人民政府已经将案涉工程沧州XXX工程总承包给XXXX公司,XXX总承包是指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因此对于案涉工程应当由被上诉人XX公司进行负责,上诉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尽到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法定义务,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应当具体查明案涉建筑物倒塌原因以确定责任。同时XX作为现场施工人员应当知晓安全注意义务,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以上规定适用于工作物因施工阶段的质量缺陷发生倒塌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除非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工作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否则即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质量缺陷系其他责任人造成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追偿。本案中,被上诉人XX在工作中被倒塌的雕塑砸伤,该雕塑安装工程处于施工阶段,二上诉人作为该雕塑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未提供做够的证据证实雕塑安装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XX对本案事故的发生疏于安全防范,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根据案件情况及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认定被上诉人自担10%的责任,二上诉人承担X0%的责任并无不当。XXX镇政府如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其不应承担责任,其可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另行追偿。XX公司主张应追加案外人北京XX雕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曲阳县XX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该二公司系现场负责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与被上诉人XX在本案中诉请主张的具体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未予追加并无不当,XX公司如认为雕塑倒塌系其他责任人造成的,其可在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后另行追偿。

综上所述,XXXX公司、黄骅市XXX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2.1X元,由上诉人XXXX公司负担XX3X.1X元、黄骅市XXX镇人民政府负担XX3X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4-08-01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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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翠律师,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10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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