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主犯缪某为牟利,租赁并改装船舶,组织多人从境外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共计255.27吨。被告人刘X作为船员,参与5次走私,负责管理机舱,违法所得3.6万元。2023年1月10日,刘X被抓获。公诉机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起诉,认定刘X系从犯,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刘X认罪认罚。
毕罗春律师作为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为刘X提供辩护。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从犯地位认定:律师强调刘X受雇参与,仅负责机舱管理,未参与组织策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刘X自愿认罪认罚,律师据此争取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的缓刑结果。
违法所得追缴但未加重刑罚:虽未退赃,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处缓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毕罗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毕罗春律师作为法律援助辩护人,紧扣刘X系从犯、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刘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避免了实刑。在走私犯罪涉案数额较大、主犯获实刑五年八个月的情况下,为从犯争取到缓刑结果,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价值。
四、案件结果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继续追缴刘X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