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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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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海淀区...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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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通过精准挖掘微信记录与通话录音中的关键证据,成功向法庭还原了“预付利息”及“居间费”的真相,迫使法院适用“砍头息”规则核减本金2.5万元,并有效化解了原告主体资格争议,为当事人直接减损了超过30%的债务负担,充分体现了诉讼律师在复杂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突破能力与法律适用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 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武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洪X(北京市XX律师)

第三人: 杨XX

案情内容:
原告高XX诉称,2024年6月9日被告盖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24年6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款1万元,余款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盖xx辩称,其未与原告达成借贷合意,实际出借人为第三人杨XX,且其仅收到5万元,另5万元已按杨XX指示取现交付给杨XX。第三人杨XX称仅收到被告1万元还款并已转给原告。


办案经过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出借人主体资格认定及实际出借本金的数额。被告盖xx委托洪X律师代理后,洪X律师并未局限于借条表面的法律关系,而是深入梳理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沟通记录及交易习惯。

洪X律师首先调取了被告与第三人杨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多段通话录音,通过分析2024年7月18日和7月26日的录音内容,清晰还原了借款当日的事实:被告在收到10万元转账后,立即取现5万元交付给杨XX,其中包含2万元服务费、5千元下户费及2.5万元预付利息。其次,洪X律师向法庭充分论证了被告一直误认为杨XX系出借人,且杨XX在催款过程中多次表示其可“全权代理”,足以使被告相信杨XX具有代理权,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基于此,洪X律师提出代理意见:第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第二,即便认定原告为出借人,被告实际仅取得7.5万元借款本金(10万元扣除当日支付的2.5万元预付利息),另2.5万元服务费及下户费属于居间服务关系,不应计入借款本金。庭审中,洪X律师针对第三人杨XX未到庭的不利情况,充分利用已固定的录音证据,成功向法庭揭示了借款背后复杂的多层法律关系。


案件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主张出借人为第三人,但原告持有借条、收条并实际交付了款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然而,根据录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借款当日向第三人杨XX支付了2.5万元预付利息,而杨XX作为出借人代表,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2.5万元利息应视为直接支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之规定,该2.5万元属变相“砍头息”,应从本金中扣除。另2.5万元服务费及下户费属于不同的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盖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高XX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1675元。

判决理由及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第172条)、合同成立(第137条、第483条)及禁止“砍头息”(第670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认定实际出借本金应为扣除预付利息后的75000元。


  • 2026-01-0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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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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