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武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洪X(北京市XX律师)
第三人: 杨XX
案情内容:
原告高XX诉称,2024年6月9日被告盖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24年6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款1万元,余款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盖xx辩称,其未与原告达成借贷合意,实际出借人为第三人杨XX,且其仅收到5万元,另5万元已按杨XX指示取现交付给杨XX。第三人杨XX称仅收到被告1万元还款并已转给原告。
办案经过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出借人主体资格认定及实际出借本金的数额。被告盖xx委托洪X律师代理后,洪X律师并未局限于借条表面的法律关系,而是深入梳理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沟通记录及交易习惯。
洪X律师首先调取了被告与第三人杨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多段通话录音,通过分析2024年7月18日和7月26日的录音内容,清晰还原了借款当日的事实:被告在收到10万元转账后,立即取现5万元交付给杨XX,其中包含2万元服务费、5千元下户费及2.5万元预付利息。其次,洪X律师向法庭充分论证了被告一直误认为杨XX系出借人,且杨XX在催款过程中多次表示其可“全权代理”,足以使被告相信杨XX具有代理权,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基于此,洪X律师提出代理意见:第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第二,即便认定原告为出借人,被告实际仅取得7.5万元借款本金(10万元扣除当日支付的2.5万元预付利息),另2.5万元服务费及下户费属于居间服务关系,不应计入借款本金。庭审中,洪X律师针对第三人杨XX未到庭的不利情况,充分利用已固定的录音证据,成功向法庭揭示了借款背后复杂的多层法律关系。
案件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主张出借人为第三人,但原告持有借条、收条并实际交付了款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然而,根据录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借款当日向第三人杨XX支付了2.5万元预付利息,而杨XX作为出借人代表,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2.5万元利息应视为直接支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之规定,该2.5万元属变相“砍头息”,应从本金中扣除。另2.5万元服务费及下户费属于不同的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盖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高XX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1675元。
判决理由及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第172条)、合同成立(第137条、第483条)及禁止“砍头息”(第670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认定实际出借本金应为扣除预付利息后的7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