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主张亡妻存款被继子侵占,法院认定不当得利不成立
审理法院: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徐X(化名)与案外人王X(化名)系再婚夫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原告主张,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化名,系王X与前夫所生之子)未经原告同意,于2025年12月6日带王X到银行一次性领取原告与王X的共同积蓄203898.39元,并当天私自拿王X的手机从支付宝转账6万元至自己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无法律依据取得上述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63898.39元。
代理人:被告雷X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锋律师、商律师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精准抗辩:
区分银行取现与支付宝转账,逐一击破:针对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律师指出该款项系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取现后的资金去向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被告取得或占有。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
主张支付宝转账系王X自行处分财产:针对6万元支付宝转账,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具有法律依据。
强调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满足:律师指出,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银行取现203788.40元(原告主张203898.39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