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犯从轻处罚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 XX 受他人指使参与转移赃款,涉案金额 33 万余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被告人 XX 委托尹X、XX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尹X律师围绕被告人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等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求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 XX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从犯,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决理由: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结合多项从轻情节予以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