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从轻量刑辩护案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 XX 在民警依法执行盘问检查职务时拒不配合,暴力反抗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被告人 XX 委托尹涛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尹涛律师围绕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 XX 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理由:被告人暴力阻碍公务构成犯罪,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酌情从重处罚。
尹涛律师有效梳理从轻量刑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较轻刑期,实现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