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与某某某石料场、周某某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千万
案情介绍:我方当事人周某某、某某某石料场为被告。双方合作经营XX厂期间发生,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答应撤资。后来XX厂承接了高速公路供货的大项目,原告见利润巨大,就提出要求全额支付撤资款、分割后期利润。双方就投资及利润分配、设备属性问题产生纠纷。我方当事人周某某、某某某石料场为被告。
办案经过:本案涉及金额较大、案情复杂,原告投入的设备归属认定困难,和XXX在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分析,梳理复杂的细节,从法理上及事实上、程序上多方面入手应诉。
和律师认为:原告吴XX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石厂合作协议书》、吴XX、周某某与某某某签订的《某某某石料场投资合作协议》均已分别已解除且未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原告已经在清算其前期全部投入及收益后撤资,被告已经承诺全额回购了原告的全部撤资款。第二被告周某某已经将甚至包括每个空心砖、每一平米的内墙粉刷等所有原告投资的每个平方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的方式结算给了原告并已经支付了超过60%的撤资款项。
另外在细节上,和XXX也发现了原告自相矛盾的所在:既要求继续支付剩余的撤资款、又要求后期分红,逻辑上说不通。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部分利润分成,和律师认为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并支付了大部分撤资款项,本案中,原告在备忘录、清算单上签字、收回撤资款、自行处理所投资的设备、不再参与石厂管理和负担石厂费用等一系列行为,以原告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解除后,原被告之间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再有投资合作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双方是否仍存在合作关系及利润分配的问题,以及原告投入设备性质认定问题。和律师扎实的法律基础、深挖细节的态度,为事实及结果认定提供了依据。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分红的诉求,本案为当事人挽回数千万损失,受到当事人坚定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