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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银行转账备注“借款”“还款”二审再获维持,无借条民间借贷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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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中,专业的律师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备注、还款行为等细节,结合举证责任规则,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便对方以“投资款”为由抗辩,亦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6月

代理律师: 周赫律师,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 被上诉人

案件详情

2023年5月9日,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XX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因资金需要,向被上诉人内蒙古XX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XX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未约定利率及还款期限。京XX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40万元汇入德*公司账户,并在电子回单上明确备注“借款”。后德*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还款1万元,亦在回单上备注“还款”。剩余39万元催要无果,京XX公司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东胜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令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相应利息。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该40万元系京XX公司的投资款而非借款,且其不认识京XX公司,转账备注不能证明借贷合意。

我方诉讼请求(二审答辩)

被上诉人京XX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德*公司上诉称40万元系投资款,并提交了案外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未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条款)作为证据。

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及二审成果:

1. 充分运用司法解释,转移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我方已提供备注“借款”的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德*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提交的微信记录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且无书面投资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有效反驳“投资款”抗辩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定:德*公司与京XX公司从未达成合伙投资的一致意思表示,未签订书面协议,未约定收益、亏损及管理方式。且德*公司占有款项长达一年以上,在所称“投资项目已于2023年完成且亏损”的情况下,从未与京XX公司结算或返还,不符合投资关系的常理。

3. 结合双方行为锁定借贷合意

我方强调:京XX公司转账备注“借款”,德*公司还款备注“还款”,两组银行回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对款项性质的一致认可——即借贷而非投资。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该观点。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德*公司须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自起诉之日(202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周赫律师及团队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 精准的法律适用: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成功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避免了在无借条情况下自行证明借贷合意的困境。

· 证据链的精细构建:不仅利用己方“借款”备注,更充分利用对方“还款”备注作为关键证据,形成闭环,使法官确信双方真实意思为借贷。

· 有效预判与应对上诉:在一审胜诉后,针对对方“投资款”的上诉理由,提前梳理了“无书面投资协议、无结算行为、无收益分配”等反驳点,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即获得维持。

· 节约诉讼成本:二审法院采用不开庭审理方式,我方配合并快速完成答辩,为客户节省了时间与差旅成本,同时确保了胜诉结果的稳定。

本案再次证明:在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中,专业的律师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备注、还款行为等细节,结合举证责任规则,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便对方以“投资款”为由抗辩,亦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2025-06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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