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当事人信息
原告:AXX(女,70 周岁,农村居民)
被告一:B 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X公司(肇事车辆承保公司)
代理律师:娄XX(河南XX)
2. 案件事实
2024 年 7 月 5 日,B 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河南省扶沟县某乡道行驶时,与 AX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 AXX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 B 某负事故全部责任,AXX无责任。AXX受伤后住院治疗 45 天,经诊断为右侧股骨远端骨折、多发肋骨骨折等,支付医疗费 41729.37 元。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AXX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及 200 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A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娄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14433.96 元。
3. 被告抗辩要点
· 保险公司主张 A 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
· 要求扣除 15% 非医保用药费用;
· 主张鉴定费、诉讼费为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 辩称 A 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自担部分责任。
4.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A 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超龄受害人误工费认定、非医保用药扣除、电动车属性认定、鉴定费承担四大问题。
保险公司以年龄、用药类型、车辆属性为由多重拒赔,律师通过证据固定、法律依据援引、庭审精准抗辩,逐一推翻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医疗费、合法核定误工费与伤残赔偿金,明确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最大限度维护了老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价值
1. 证据补强,突破年龄误工壁垒
针对保险公司 “超龄无误工费” 抗辩,律师搜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证实 AXX以务农为生、具备劳动能力,结合法律规定说服法院按农林牧渔业标准 60% 支持误工费,维护老年劳动者财产权益。
2. 精准抗辩,否决保险不合理拒赔
律师依据司法解释与事故认定书,明确案涉电动车未被认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合理,成功否决 “扣非医保用药”“电动车属机动车” 两项拒赔理由。
3. 费用争取,扩大赔偿范围
援引《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主张鉴定费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说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减少受害人额外支出。
4. 流程把控,高效维权
全程代理立案、证据组织、庭审辩论,简化受害人维权流程,在简易程序内快速审结,帮助 71 岁受害人及时获得足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