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事实
刘XX系某医院锅炉房及换热站工程实际施工人,其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揽案涉工程,工程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合同总价241.8 万元,约定工期 55 天,承包范围为土建及相关配套施工。
案涉工程于2011 年 10 月前后完工,某医院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并陆续支付工程款XXX 元(含劳保统筹费)。因某医院长期拖欠尾款,2024 年 7 月,某建筑公司与刘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刘XX,并依法向某医院送达债权转让通知。
某医院抗辩:工程未完工、其另找第三方施工产生费用,已超付工程款;债权转让无效;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全部诉请。刘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顾建伟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案诉讼事宜。
(二)争议焦点
1.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刘XX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2.某医院抗辩未完工、超付工程款是否成立;
3.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4.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认定。
(三)代理思路与核心抗辩
1.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案涉工程款债权系金钱债权,无不得转让情形,已履行通知义务,转让对某医院发生效力,刘XX系适格原告。
2.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竣工: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之日视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按约支付工程款。
3.否定未完工与超付抗辩:某医院提交的第三方施工证据,项目名称、施工范围、时间均与案涉工程无关,无法证明系刘XX未完工部分,其扣减工程款依据不足。
4.诉讼时效未过:工程未结算、债权于 2024 年转让并主张权利,时效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算,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5.利息依法支持:利息属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自工程实际使用之日起按法定标准计付。
(四)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顾建伟律师代理意见,判决:
1.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XX工程款768845 元;
2.某医院以768845 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2.11.1-2019.8.19 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8.20 起按 LPR);
3.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医院承担绝大部分。
二、案件总结
1.债权转让路径可行:实际施工人可通过债权转让 + 有效通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突破合同相对性,维权路径清晰高效,
2.擅自使用视为竣工: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不得以未验收、未完工拒付工程款,转移占有之日即为应付款起算日。
3.举证责任分配关键:发包人主张扣减第三方施工费用,须证明该工程属承包人承包范围且系承包人未完工部分,举证不能则抗辩不成立。
4.未结算则时效不起算:工程未办理结算,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明确主张权利之日起算,陈年工程款债权仍可依法保护。
三、律师价值
1.精准锁定法律关系:将实际施工人挂靠、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三重法律关系梳理清晰,确定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确保诉讼主体与请求权基础合法有效。
2.破解三大抗辩:针对超付、未完工、时效经过三大核心抗辩,逐一用证据与法条击破,夯实胜诉逻辑链。
3.规范债权转让程序:完善协议签署、通知送达、证据固定全流程,确保转让合法有效,避免主体不适格风险。
4.实现权益最大化:全额支持欠付本金,并按法定标准支持多年逾期利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5.类案指引价值:为挂靠施工、债权转让、发包人擅自使用类工程款纠纷,提供可复制的诉讼策略与证据组织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