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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社保申报不规范不等于刑事诈骗。辛律师从“有无隐瞒真相”“有无非法占有”两个核心要件入手,用社保申报原始记录和余某工资构成,证明当事人既未虚构事实也未中饱私囊。行政机关的违规认定与刑事犯罪的构成标准存在本质区别——律师的任务,就是守住罪与非罪的边界。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余X系辽阳XX区某民营企业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在公司负责人事管理和社保申报工作十余年。某年,该企业被举报存在长期未按员工实际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经稽查,该公司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为全体员工申报社保,与员工的实际工资相比存在明显差距,涉及人数较多,累积少缴社保费用数额较大。

社保行政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余X作为具体经办人,被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余X作为社保申报的直接责任人,多年隐瞒员工实际工资、低报社保基数,骗取国家社保基金,构成诈骗罪。余X家属委托辽阳XX区辛鑫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辛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卷进行全面审查,逐步搭建了无罪辩护体系。辛律师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出发进行逐层分析: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方面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辛律师调取了余X在公司的社保申报记录,发现余X确实是按照最低基数申报,但她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了一份详细的员工花名册,上面准确填写了每个员工的实际工资数额。申报基数可能低,但员工真实工资从未隐瞒,社保机构对这些信息是明知的。这意味着余X没有“隐瞒真相”的行为——她把真实数据明明白白地交给了社保部门。

关于主观方面,辛律师进一步查明:余X在公司是固定工资,社保少缴的差额直接留在了公司账户上,并未进入余X个人的腰包。余X本人没有任何从中获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余X既无非法占有,也无实际获利。辛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核心论证:余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系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政违规行为,不应以刑事手段追究经手人员的个人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辛律师指导公司方主动配合社保稽查,将少缴的社保差额及滞纳金全额补缴至社保经办机构账户,取得了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余X作为经办人在社保申报过程中虽存在不规范行为,但不存在隐瞒事实或虚构材料的欺骗行为,其本人亦未从中非法获利,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社保差额已由用人单位全额补缴,社会危害已基本消除。检察机关依法对余X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余X免于刑事追诉,继续在该企业正常履职。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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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出生于辽阳地区,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作为土生土长的辽阳人,他对本地的风土人情、社会脉络以及司法实践环境有着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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