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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当事人在执行终本后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且经过多次与法院沟通,催促进展,成功追加

案件详情

案件情况:当事人向公司出借150万元,约定按月付息、三年到期还本。期限届满后,公司仅偿还本金约 55万元,尚欠近95万元未还。在起诉后,法院判决公司偿还本金、部分利息及律师费共计XXX.2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因执行中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我方申请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事实认定

本案被执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应于公司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五年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增资额。现有证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未显示相关股东已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章程约定实缴出资。目前认缴期限已过,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现股东,仍负有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义务。

结论

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

追加被申请人(某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认缴但未实缴的人民币 16500 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

追加被申请人(另一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认缴但未实缴的人民币 11000 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







  • 2026-03-01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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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书勤律师本科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2017年通过司法考试,2019年硕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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