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田X
被告:某健康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于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5年11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泡脚等服务时,店员以“总店资深医学世家老师”到店为由,诱导原告接受“老中医”把脉问诊,并告知原告未来有患老年痴呆的风险。原告在恐惧之下,与被告签订《xxx中心会员合同书》,购买“私人定制产品”,总价31000元,被告赠送服务17次。因原告无力支付,店员协助其从网上贷款,扫码付款后被告返还2000元,原告实际支付31000元。此后原告仅接受6次普通按摩服务(标注为“私人订制”),但被告从未交付任何产品,且服务效果远低于预期,价格畸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原告田X在被商家以“健康焦虑”营销手段诱导支付高额预付款后,发现所谓的“私人定制产品”从未实际交付,接受的服务也仅为普通按摩,与宣传严重不符。在自行向12315投诉未果后,原告委托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彭XX律师代理此案。彭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收集了微信支付凭证、会员合同书、疗程卡消费记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关键证据。针对合同中“产品打开不退不换”“特价卡不退”等格式条款,彭律师指出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质上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彭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合同因被告未尽产品信息告知义务、服务人身依附性强且原告已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应当依法解除。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彭律师申请缺席审理,并围绕“赠送服务应按比例折算退款”“产品未交付应全额返还”等核心争点进行充分论证,最终获得法院全面支持。
案件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尽到提供产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且服务合同人身依附性强,原告已明确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解除。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田X与被告某健康服务中心于2025年11月9日签订的《阿拉善盟xxx健康管理中心会员合同书》于2026年4月7日解除;
二、被告某健康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田X20058.82元。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判决理由: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知情权)、《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5条,被告未提供产品真实信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预付款应扣除已服务部分(按31000÷17×6计算)后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