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石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服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提起上诉。
上诉人:石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内蒙古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结果:驳回石某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继续查封。
二审争议焦点:石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关键事实:
石某于2017年签订《房屋认购合同》,2019年领取钥匙并装修入住。
购房款以商品混凝土款抵顶,石某提交了相关发货单、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
石某名下无其他住房,已缴纳采暖费、物业费、维修资金等。
居委会证明其自2019年12月入住至今。
二审法院认定:石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