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被告人:许XX、苏XX、尹XX
辩护人:杨X(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
2025 年 3 月,许某某招募尹某某,伙同苏某某以赃款买金方式转移电诈被骗款110500 元。
尹某某完成金条交接,获利3218 元,黄金未追回。
许某某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三人均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定三人均为从犯,提出对应量刑建议。
辩护要点
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低。
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许某某:撤销缓刑,本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执行三年六个月,罚金42000 元。
苏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7000 元。
尹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3218 元。
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