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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洋律师全程代理本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终审四轮程序。精准指出一审程序错误,促成案件发回重审;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出资与股东合意,有力驳斥抽逃出资抗辩。最终实现从驳回诉讼到终审胜诉,为委托人成功确认股东资格及 25% 股权,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
被告:某某型煤有限公司
第三人:公司原股东及现登记股东五人

2016-2017 年,原告向被告公司累计出资 450 万元,全体股东签署决议确认入股,原告曾任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否认其股东资格,拒绝登记并剥夺知情权,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

办案经过

1. 一审法院以未追加第三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 杨XX代理上诉,指出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股东,程序违法。

3. 二审法院采纳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 重审中,律师固定出资凭证、股东决议、任职记录等完整证据链。

5. 重审一审判决确认股东资格及 25% 持股,公司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1. 最终判决:确认原告为被告公司股东,持股比例2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 裁判理由:原告实际出资 450 万元,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符合股东资格认定要件;资金往来系经营结算,不构成抽逃出资,不否定股东资格。

3. 适用法条:《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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