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
被告:某某型煤有限公司
第三人:公司原股东及现登记股东五人
2016-2017 年,原告向被告公司累计出资 450 万元,全体股东签署决议确认入股,原告曾任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否认其股东资格,拒绝登记并剥夺知情权,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
办案经过
1. 一审法院以未追加第三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 杨XX代理上诉,指出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股东,程序违法。
3. 二审法院采纳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 重审中,律师固定出资凭证、股东决议、任职记录等完整证据链。
5. 重审一审判决确认股东资格及 25% 持股,公司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1. 最终判决:确认原告为被告公司股东,持股比例2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 裁判理由:原告实际出资 450 万元,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符合股东资格认定要件;资金往来系经营结算,不构成抽逃出资,不否定股东资格。
3. 适用法条:《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