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律师:杨X(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
被告:崔某某(借款人)、茹某某(担保人)
2017 年 12 月 22 日,崔某某向张某某借款65000 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 2%。茹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仅用化肥、酒抵顶利息10000 元,本金及剩余利息长期拖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并由担保人担责。
判决:
崔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 元、利息12180.17 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 1%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茹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清偿后可向崔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876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