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某某(伤者,67 岁,九级伤残)
· 被告:乔某某(肇事骑行者,未满 16 岁)及父母乔XX、张XX;刘某某(乘车人,未满 16 岁)及父母刘某某、牛某某;XXXX公司;摩拜出行、XXX、XXX三公司
· 审理法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
(二)案件事实
1. 事故经过:2024 年 10 月 1 日,乔某某(未满 16 岁)驾驶美团共享电单车撞倒步行的王某某,致其左侧股骨颈骨折,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构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乔某某全责。
2. 车辆与保险:车辆属XXX公司,在XX财险投保非机动车三者险(伤残限额 10 万、医疗 5000 元)。
3. 关键细节:刘某某用母亲牛某某账号开锁,交由乔某某骑行并搭载自己;事故前后车辆均正常使用,无故障报修记录。
4. 垫付情况:乔某某、刘某某各垫付 2500 元。
(三)原告诉求
请求十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8635.15 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保留后续治疗费诉权。
(四)各方抗辩
1. 乔某某方:刘某某及监护人出借账号过错更大;车辆可能有故障;部分赔偿项目不合理。
2. 刘某某方:乘车无过错,垫付费用应予返还。
3. XX保险:未满 16 岁非被保险人,免责条款有效,拒赔。
4. XX公司:平台仅提供技术 / 租赁服务,车辆无故障、已尽提示与管理义务,不承担责任。
(五)法院裁判要点
1. 责任划分
o 摩拜出行、XXX、XXX:车辆无故障、已提示年龄限制、尽管理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o 乔某某(监护人乔某某、张某某):70% 责任。
o 刘某某(监护人刘某某、牛某某):30% 责任。
o XX保险: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105000 元。
2. 损失核定总损失245887.66 元(医疗费 21125.65 元、残疾赔偿金 142486.4 元、护理费 17768 元、误工费 40423 元等)。
3. 最终判决
XX财险赔105000 元;
o 乔某某、张某某赔96121 元(已扣 2500 元);
o 刘某某、牛某某赔39766 元(已扣 2500 元);
o 保留原告后续治疗费诉权;
o 驳回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