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赵某某
被告: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马某某
被告代理人:杨X(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3 月 20 日,赵某某与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 3500 亩土地,赵某某支付定金 40 万元。
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告发现合同违法后,于 2024 年 3 月 24 日 —25 日全额退还 40 万元。
赵某某以被告单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赔偿定金 18 万元。
案涉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无需解除。
定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原告未提示说明,应无效。
被告已全额返还款项,无赔偿义务,原告属恶意诉讼。
提交类案判例,主张同案同判。
法院裁判观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案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自始无约束力,不适用定金罚则。
被告已全额返还 40 万元,无需赔偿。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