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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律师精准抓住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核心,提出合同无效抗辩,论证定金条款无效,提交类案支撑 “同案同判”,清晰梳理土地流转法定程序,有力反驳原告违约主张。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原告 18 万元赔偿请求,为委托人避免经济损失,展现土地承包纠纷专业代理能力与庭审把控力。

案件详情

案情:
原告:赵某某

被告: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马某某

被告代理人:杨X(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3 月 20 日,赵某某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 3500 亩土地,赵某某支付定金 40 万元。

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告发现合同违法后,于 2024 年 3 月 24 日 —25 日全额退还 40 万元

某某以被告单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赔偿定金 18 万元。

案涉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无需解除。

定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原告未提示说明,应无效。

被告已全额返还款项,无赔偿义务,原告属恶意诉讼。

提交类案判例,主张同案同判

法院裁判观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案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自始无约束力,不适用定金罚则。

被告已全额返还 40 万元,无需赔偿。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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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律师,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土地资源管理双学士。曾在天津贝壳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法务,执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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