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并案被告):内蒙古某某XX代农
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并案原告):包头市某某劳
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并案被告):王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并案被告):韩XX
委托代理律师:杨X(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
案情
劳动关系: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
1. 工亡经过:2021.11.26 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
违法用工: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社保情况: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
裁判结果
1. 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 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 元,合计919844 元。
2. 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裁判要点
1. 生效判决已固定劳动关系,劳联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担责。
2. 未缴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全额支付工亡待遇。
3. 用工单位违法二次派遣,对劳动者损害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