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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俏俊律师 在线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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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俏俊律师代理本案,梳理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论证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被告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结案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案情特征词:通知书、认缴、合作协议、构成违约、出资额、营业收入、返还投资款、截图、纠纷案、持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

原告:XXX,女,汉族,住浙江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两位外地律师(脱敏处理)。

被告:XX公司(脱敏处理)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被告:XX,男,汉族,住四川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第三人:XX公司(脱敏处理)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地其他律师(脱敏处理)。

诉讼记录

原告 XXX 与被告 XX公司、XX,第三人 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 12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第三人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 XXX 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 36 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 36 万元与被告合作成立第三人 XX公司,原告按被告指示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但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两被告辩称:原告转款系基于合作协议,且款项已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并非不当得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转款行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坚持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 XXX 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文尾

审判员:XCS

书记员:ZQ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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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俏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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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12年的执业律师,2019年度“钱塘新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获得者,现任钱塘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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