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结案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案情特征词:通知书、认缴、合作协议、构成违约、出资额、营业收入、返还投资款、截图、纠纷案、持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
原告:XXX,女,汉族,住浙江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两位外地律师(脱敏处理)。
被告:XX公司(脱敏处理)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被告:XX,男,汉族,住四川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第三人:XX公司(脱敏处理)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地其他律师(脱敏处理)。
诉讼记录
原告 XXX 与被告 XX公司、XX,第三人 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 12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第三人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 XXX 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 36 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 36 万元与被告合作成立第三人 XX公司,原告按被告指示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但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两被告辩称:原告转款系基于合作协议,且款项已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并非不当得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转款行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坚持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 XXX 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文尾
审判员:XCS
书记员:ZQ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