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
(自然人)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XX,男,1XX1年X月1X日出生于新XXXX县,公民身份号码XX232X1XX10X1X3X3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XXXX集团有限公司新XX分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XX乌鲁木齐市XXX。202X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权利知悉
检察机关已告知本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本人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且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依法指派法律援助通知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为本人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若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需要列明检察机关是否通知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本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值班律师向本人充分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就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与本人充分沟通,为本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检察机关已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适用的程序等听取本人意见。本人知悉并同意检察院对诉讼权利告知量刑协商、具结书签署等环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三、认罪认罚内容
本人知悉并认可如下内容:1.新XX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犯罪事实:202X年10月1X日23时4X分许,XX酒后驾驶新AXXXF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库尔勒市库尔XXX场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安临时检查点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库尔XXX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调查取证结束后执勤民警将XX带至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XX在进入医院时故意撞向急症室大门导致头部受伤,经过检查后拒不配合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强制提取了XX血样并送检。经鉴定,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XXmg/100mL。属醉酒驾驶
2.新XX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3.新XX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我院对你拟决定不起诉。
4.本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四、自愿签署声明
本人就本具结书内容已经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未受任何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亦未受任何可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除了本《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内容,本人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关于案件处理的承诺。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认可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一项内容,
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人签名:202X年4月23日
本人系新XXXXX(单位)的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XX2X202311XX2X14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签署了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于欣
202X年4月23日
拒绝在具结书上签字,特此说明。(若辩护人拒绝在具结书上签
字作此说明)
202X年4月23日
检察官签名: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送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