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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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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大连XX:建工纠纷精准抗辩,助力委托人全面免责

  本案系(20XX)辽XXX民初XXX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辽宁XX刘XX师接受大连XX公司、XX共同委托,作为二被告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原告TX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D某支付欠付工程款XXX元及利息,并请求XX、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大连XX紧扣合同相对性、债务加入认定、实际施工人边界三大核心,构建严密抗辩体系,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XX公司、XX的全部诉请,委托人实现零责任、零赔付完胜结果。

  一、案件简介

  发包方B公司将大连XXX项目发包给案外人大连C公司并已足额付清工程款。原告TX经D某联系,承接挖沟、管道安装等劳务作业,双方确认总工程款XXXX元,已付XXX元,尚欠XXX元。原告主张XX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分包给D某、D某再分包给自己,以债的加入为由要求XX、XX公司连带担责,以发包人责任为由要求B公司补充付款。刘XX师代理的XX公司、XX,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未参与案涉工程承包分包,仅存在介绍及代付部分款项行为,无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律师辩护核心经过

  厘清法律关系,坚守合同相对性

  律师庭审查明,案涉工程发包方为B公司,承包方为C公司,B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XX公司、XX并非案涉工程承包主体,与原告无书面或口头分包约定,D某亦非二委托人员工或授权代理人。原告仅与D某协商工程量、价款及结算,合同相对方明确为D某,依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责任应由D某独立承担,与XX公司、XX无关。

  精准界定债务加入,否定连带责任依据

  针对原告主张的债的加入,律师严格依据《民法典》第552条及司法裁判规则,提出债务加入需明确、直接的承担债务意思表示。XX参与现场协调、代付XXX元款项,仅为协助行为,无任何书面或口头承诺承担D某债务,不满足债务加入法定要件,原告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支撑。

  严格限定实际施工人边界,阻断发包人责任延伸

  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明确该条款仅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不适用于多层分包;且原告仅提供劳务,未举证投入资金、材料或承揽整体工程,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及无关主体主张权利,彻底切断原告对委托人的追责路径。

  夯实证据链条,还原事实真相

  律师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施工合同、B公司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XX公司、XX未承包案涉工程、未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无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否定原告全部事实主张。

  三、法院判决结果

  大连高新XX经审理,完全采纳刘XX师抗辩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D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X支付人工费XXX元及利息;

  驳回原告TX对大连XX公司、XX、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D某负担。

  委托人XX公司、XX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及诉讼费用。

  四、律师专业价值

  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快速锁定合同相对性、债务加入、实际施工人认定三大核心,直击原告诉请要害,避免无效抗辩,提升诉讼效率。

  法律适用严谨精准:熟练运用建工领域司法解释及民法典规定,严格界定责任边界,将专业法律规则转化为胜诉依据,确保抗辩于法有据。

  证据梳理逻辑严密:完整梳理证据链条,还原多层分包及责任主体事实,彻底推翻原告诉请基础,为法院采信提供坚实支撑。

  全力维护委托人权益:以严密诉讼策略实现委托人全面免责、零赔付,有效规避企业及个人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彰显专业建工律师的诉讼价值与实务能力。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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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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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刘书涛律师,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他深耕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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