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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律师代理兵团团场土地租赁纠纷,围绕竞拍公告效力、种植约定、违约条款等核心要点举证质证,严谨论证被告擅自改种棉花构成违约,应按三倍标准支付租赁费。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全额支持团场 87717 元租赁费诉请,有力维护团场土地发包秩序与国有资产收益。

案件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YYT 团,住所地XJ市 XX 镇 XX 小区 XX 号。

法定代表人:HYH,该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JH,该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被告:XXX,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第八师 Y YT 团职工,住该团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原告 Y YT 团与被告 XXX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JXX、朱X,被告 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Y YT 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土地租赁费 87717 元;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XXX 辩称,对租赁费数额不予认可,愿意按棉花标准缴纳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通过 APP 竞拍取得 50.53 亩土地经营权,约定种植玉米,但其擅自改种棉花,未签订合同亦未缴费。原告依据公告约定主张三倍租赁费。

本院认为,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擅自改种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租赁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Y YT 团土地租赁费 87717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92 元,减半收取 99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 XXX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LXXG

法官助理:LJN

书记员:SXXR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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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男,1993 年 2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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