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YYT 团,住所地XJ市 XX 镇 XX 小区 XX 号。
法定代表人:HYH,该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JH,该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被告:XXX,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第八师 Y YT 团职工,住该团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原告 Y YT 团与被告 XXX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JXX、朱X,被告 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Y YT 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土地租赁费 87717 元;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XXX 辩称,对租赁费数额不予认可,愿意按棉花标准缴纳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通过 APP 竞拍取得 50.53 亩土地经营权,约定种植玉米,但其擅自改种棉花,未签订合同亦未缴费。原告依据公告约定主张三倍租赁费。
本院认为,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擅自改种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租赁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Y YT 团土地租赁费 87717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92 元,减半收取 99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 XXX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LXXG
法官助理:LJN
书记员:SXX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