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 民终 XX 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XXX,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住 XX 市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ZYL,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LHY,XXX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YS团,住所地 XX 市 XX 镇 XX 小区 XX 栋。
负责人:XXX,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XY,女,该团经济发展办公室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 XXX 因与被上诉人 YS 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理由: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上诉人承包期应为 30 年,合同到期后形成事实承包关系;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上诉人无权占有土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双方签订土地开发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上诉人继续占用土地。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侵占、清除附着物、返还土地 350 亩。
二审另查明:一审被告周XX 去世,上诉人系其法定继承人,二审依法变更诉讼主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案涉土地使用权人,主体适格;承包期限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上诉人主张 30 年承包期无依据;合同期满未续签,上诉人属无权占有,应返还土地。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上诉人 XXX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GRS
审判员:ZCH
审判员:YSG
法官助理:NYG
书记员:Z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