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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律师代理兵团团场土地物权保护二审案件,针对上诉人 “主体不适格、承包期 30 年、事实承包” 等抗辩,从权属、合同约定、法律适用、政策边界等方面严谨论证,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保障团场国有土地权益,实现终审胜诉。

案件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 民终 XX 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XXX,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住 XX 市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ZYL,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LHY,XXX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YS团,住所地 XX 市 XX 镇 XX 小区 XX 栋。

负责人:XXX,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XY,女,该团经济发展办公室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 XXX 因与被上诉人 YS 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理由: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上诉人承包期应为 30 年,合同到期后形成事实承包关系;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上诉人无权占有土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双方签订土地开发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上诉人继续占用土地。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侵占、清除附着物、返还土地 350 亩。

二审另查明:一审被告周XX 去世,上诉人系其法定继承人,二审依法变更诉讼主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案涉土地使用权人,主体适格;承包期限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上诉人主张 30 年承包期无依据;合同期满未续签,上诉人属无权占有,应返还土地。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上诉人 XXX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GRS

审判员:ZCH

审判员:YSG

法官助理:NYG

书记员:ZY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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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男,1993 年 2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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