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
朱康律师 在线
上海汉盛(石河子)...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朱康律师代理兵团团场土地物权保护一审案件,精准区分国有农用地与集体土地法律适用,驳斥对方 “30 年承包期” 错误主张,清晰论证合同到期终止、被告无权占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判决支持团场全部诉请,成功收回 350 亩土地,有力维护团场国有土地权益。

案件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YS团,住所地 XX 镇 XX 小区 XX 栋。

负责人:XXX,该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LXY,女,该团经济发展办公室科员。

被告:XXX,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XX 市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原告YS团与被告XXX 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LXY,被告 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停止妨害、返还土地 350 亩并清除地上农作物;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土地开发经营合同,承包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满未续签,被告 continued 占用土地,侵害团场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案涉土地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应为 30 年,合同约定期限不足应延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被告未交纳费用仍占用土地。

本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到期终止。被告无权占有,构成侵权。兵团国有土地不适用集体土地 30 年承包期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 XXX 立即停止侵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地上农作物并返还 350 亩土地给原告 YS 团。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 XXX 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审判长:YL

审判员:SSB

审判员:CHL

书记员:QCY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朱康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康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朱康律师
16590201****4864 执业认证
  • 上海汉盛(石河子)律... 合伙人
  • 法律顾问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 新疆石河子东城街道天山路57号7楼
朱康,男,1993 年 2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165...
  • 180 0993 399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