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YS团,住所地 XX 镇 XX 小区 XX 栋。
负责人:XXX,该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LXY,女,该团经济发展办公室科员。
被告:XXX,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XX 市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原告YS团与被告XXX 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LXY,被告 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停止妨害、返还土地 350 亩并清除地上农作物;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土地开发经营合同,承包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满未续签,被告 continued 占用土地,侵害团场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案涉土地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应为 30 年,合同约定期限不足应延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被告未交纳费用仍占用土地。
本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到期终止。被告无权占有,构成侵权。兵团国有土地不适用集体土地 30 年承包期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 XXX 立即停止侵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地上农作物并返还 350 亩土地给原告 YS 团。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 XXX 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审判长:YL
审判员:SSB
审判员:CHL
书记员:QC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