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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律师代理国有资产公司资质代办纠纷,紧扣合同履行期限、违约条款、责任归属等关键要点,严谨驳斥对方 “政策免责、部分履约” 抗辩,成功认定对方根本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大部分代理费,并全额驳回对方反诉,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委托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脱敏后判决书核心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 (反诉被告):XX公司,住所地 XJWLMQ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法定代表人:WWQ,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YX,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 (反诉原告):XX公司,住所地 XJWLMQ市 XX 区 XX 街 XX 号。

法定代表人:XBL,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LJH,XXX律师。

原告 XX公司诉被告 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Y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LJH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 389750 元、赔偿损失 38975 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已完成部分工作,仅同意退还部分费用,并反诉要求赔偿损失 95950 元。

法院查明: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核心资质办理,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主张政策变更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咨询服务合同》;

被告返还咨询代理费 260000 元;

被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本诉 7731 元,被告负担 4688 元;反诉费 1099 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审判员:ZX

法官助理:ZN

书记员:HJP


  • 1970-01-01
  • 原告
  • 驳回对方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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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男,1993 年 2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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