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AJB,男,汉族,住 XX 团 XX 连 XX 栋 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 XX 县XX XX 号楼 XX 单元 XX 室。
法定代表人:WCY,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 XX 县XX 镇农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LZF,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WLRB,XXXXXX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 XX公司、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W LRB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购种款、实际投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未种植案涉种子、损失与种子无关。
法院查明:案涉芝麻种子发芽率仅 0.5%-1.5%,属严重质量缺陷;被告超适宜区域销售,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二被告返还购种款 24200 元;
赔偿实际投入损失 242250 元;
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53700 元;
支付鉴定费 2500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565 元,由二被告负担 774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审判员:SY
法官助理:LMQ
书记员:ZH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