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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律师代理农户种子质量侵权案件,全程指导取证、固定种植与投入证据,推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种子发芽率严重不达标;精准适用《种子法》产品责任规定,彻底推翻被告主体不适格、无损失等抗辩,法院判决支持购种款、实际投入、可得利益损失共计52 万余元,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AJB,男,汉族,住 XX 团 XX 连 XX 栋 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 XX 县XX XX 号楼 XX 单元 XX 室。

法定代表人:WCY,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 XX 县XX 镇农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LZF,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WLRB,XXXXXX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 XX公司、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W LRB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购种款、实际投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未种植案涉种子、损失与种子无关。

法院查明:案涉芝麻种子发芽率仅 0.5%-1.5%,属严重质量缺陷;被告超适宜区域销售,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二被告返还购种款 24200 元;

赔偿实际投入损失 242250 元;

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53700 元;

支付鉴定费 2500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565 元,由二被告负担 774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审判员:SY

法官助理:LMQ

书记员:ZHM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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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男,1993 年 2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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