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刑事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 14 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X委托律师出庭辩护,其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后主动到案、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认可指控罪名,同时提出被告人系 “可能知道” 对方年龄、存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判决理由:刘X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 14 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综合全案事实与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