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 民终 XX 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SHZ市 XX 路 XX 小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 (原审被告):XX,男,汉族,住SHZ市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XX厂,住所地SHZ市 XX 小区 XX 号。
法定代表人:LQ,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CGS,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SHZ市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ZY,XXX律师。
上诉人 XX 电器公司、XX 因与被上诉人 XX厂、CGS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责任主体认定错误,系程XX个人行为,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关。
二审法院查明:案涉承揽系 CGS 个人委托、个人付款、个人结算,与上诉人无关。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 CGS 支付 XX厂加工费 59270 元;
被上诉人 CGS 赔偿利息损失 8495 元;
驳回对上诉人 XX 电器公司、XX 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263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494 元,均由被上诉人 CGS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SMH
审判员:HCH
审判员:ZCH
法官助理:MJ
书记员:Y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