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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律师代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二审案件,精准厘清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边界,逐条推翻一审 “职务行为” 认定,充分证实案涉加工系程广生个人交易,与上诉人无关。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一审、直接改判,成功免除委托人全部付款责任,实现重大逆转胜诉。

案件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 民终 XX 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SHZ市 XX 路 XX 小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 (原审被告):XX,男,汉族,住SHZ市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XX厂,住所地SHZ市 XX 小区 XX 号。

法定代表人:LQ,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CGS,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SHZ市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ZY,XXX律师。

上诉人 XX 电器公司、XX 因与被上诉人 XX厂、CGS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责任主体认定错误,系程XX个人行为,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关。

二审法院查明:案涉承揽系 CGS 个人委托、个人付款、个人结算,与上诉人无关。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 CGS 支付 XX厂加工费 59270 元;

被上诉人 CGS 赔偿利息损失 8495 元;

驳回对上诉人 XX 电器公司、XX 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263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494 元,均由被上诉人 CGS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SMH

审判员:HCH

审判员:ZCH

法官助理:MJ

书记员:YH


  • 1970-01-01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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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男,1993 年 2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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