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 新 XXXX 民初 XXX 号原告:JD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HN 省 SY 市 XX 园区 XX 号楼 XX 室。法定代表人:LY,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ZYC,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BAJE·TEX,XJXJY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NS县QT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XJCJ州 XX 镇 XX 幢。法定代表人:ZZG,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CD,该公司销售人员。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BAJE・TE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CD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解除合同、退还预付货款 356000 元、支付违约金 53400 元、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被告辩称:已完成备货并通知提货,系原告未按约自提货物构成违约,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查明:合同约定买方自提,被告已备货并开通提货权限,原告未派车提货构成违约,原告不享有解除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741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审判员:QJ书记员:Z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