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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律师代理煤炭买卖纠纷,精准抓住买方自提、卖方仅负备货义务的合同核心,完整举证已备货、已通知、已开通提货权限,彻底推翻原告 “未交货违约” 主张。法院认定系原告不提货构成违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无需退款、无需赔违约金,实现完全胜诉。

案件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新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JD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HN 省 SY 市 XX 园区 XX 号楼 XX 室。
法定代表人:L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YC,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BAJE·TEX,XJXJY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NSQT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XJCJ州 XX 镇 XX 幢。
法定代表人:ZZ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CD,该公司销售人员。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BAJE・TE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CD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解除合同、退还预付货款 356000 元、支付违约金 53400 元、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
被告辩称:已完成备货并通知提货,系原告未按约自提货物构成违约,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查明:合同约定买方自提,被告已备货并开通提货权限,原告未派车提货构成违约,原告不享有解除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741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审判员:QJ
书记员:ZY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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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男,1993 年 2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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