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不起诉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某稀土高开发区人民新技术产业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林X,系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林X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经查,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X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该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经侦查,以林X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认定林X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同时查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依法对林X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林X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林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