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两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款等方式交付。2022年10月,原告催要还款,被告仅偿还5万元,剩余15万元未还,且拒绝出具借条。原告遂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一方未到庭,另一被告(蔡X)到庭接受调查时称不清楚款项性质。
樊佳佳律师代理原告,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被告银行流水,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申请调查令获取关键银行流水:律师成功调取被告蔡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记录,证明2018年3月26-27日原告通过ATM分多笔存入共计194.100元,锁定借款本金。
微信+录音锁定承认债务:聊天记录中被告表示“暂时没钱还你”“我给你签个字”;通话录音中被告称“你无非就是不放心我这个人”,均构成对债务的认可。
适用证据规则推定被告承认:蔡X对借款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依法视为承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三、樊佳佳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樊佳佳律师代理原告,在现金交付证据薄弱、被告不出庭的困境下,精准申请调查令,调取被告银行ATM存款记录,将现金交付转化为可查证的银行流水,成功证明借款本金194.100元。同时,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锁定被告承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并运用证据规则使被告蔡X的沉默视为承认。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本息,为当事人挽回14.4万余元损失。
四、案件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4.100元(已扣除还款5万元);
支付以144.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负担50元,二被告负担1.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