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2021年至2022年,朱X欠原告某水产商行货款82.835元。朱X与XX原系夫妻,离婚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由双方各占50%份额。2024年4月,朱X将其50%份额以10万元转让给XX。XX随后将房屋以217万元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认为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起诉要求撤销该转让合同,并由XX折价补偿朱X82.835元及利息。樊佳佳律师代理被告XX。
重要突破点
举证实际支付远超名义价格:律师整理XX离婚后至房屋出售前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朱X转账的详细记录,累计支付达137万余元,后续又支付28万元,远超合同约定的10万元,也远超房屋总价的一半。
证明交易价格合理:XX出售房屋总价217万元,扣除税费、贷款后实得181万余元,不存在低价转让。
提交协议书及聊天记录: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确认房款已结清,聊天记录显示朱X持续向XX索要剩余款项,均证明实际对价已足额支付。
樊佳佳律师价值
樊佳佳律师代理被告,通过完整梳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成功证明XX实际支付的房屋折价款远超合同名义价格,推翻原告关于“低价转让”的主张。法院认定不存在损害债权人行为,驳回原告诉请,为XX避免了财产被撤销的风险。
案件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杭州萧山xxx物流中心xxx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