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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佳佳律师代理受害人,成功突破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不合理用药”等常规抗辩,确保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核心损失全额获赔,并为当事人争取到近18.5万元保险赔偿及侵权人另行支付鉴定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伤者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过程

2024年1月2日,沈X驾车与骑电动车的钟X碰撞,沈X全责。钟X右锁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保险公司已预赔部分医疗费。钟X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2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扣除非医保费用20%、护理费出院后应减半、不合理用药应扣除等。樊佳佳律师代理原告,主张非医保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护理费依法计算。

重要突破点

非医保费用全额支持:律师主张非医保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保险公司抗辩扣减20%被驳回。

不合理用药抗辩被驳:保险公司主张扣除不合理用药,因无证据被法院采纳原告方意见。

护理费部分调整但总体有利:出院后护理费减半计算,但残疾赔偿金按最新标准148.676.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全额支持。

樊佳佳律师价值

樊佳佳律师代理受害人,成功突破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不合理用药”等常规抗辩,确保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核心损失全额获赔,并为当事人争取到近18.5万元保险赔偿及侵权人另行支付鉴定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伤者权益。

案件结果

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84.459.11元;

被告沈X赔偿原告1.900元(鉴定费);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2025-09-01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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