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郑X系郑XX与被告汪X的非婚生女,2012年3月出生。郑XX与汪X于2013年初分手后,郑X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汪X从未支付过抚养费。2024年,郑X起诉要求汪X支付2012年3月至2024年1月的抚养费31.2万元,以及教育费、医疗费(含近视矫正及牙齿正畸),并要求今后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被告辩称曾以彩礼抵抚养费、现无稳定收入、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樊佳佳律师代理原告,提交了郑X就学、医疗、母亲租房经营等证据,证明郑X实际在城镇生活学习。
重要突破点
认定父亲自2013年起承担抚养义务:法院确认被告自2013年2月(分手后)起须支付抚养费,而非其主张的从未负有义务。
医疗费用获支持:牙齿正畸费3.8万元、近视治疗费2.2万元,法院认定系合理必要支出,判决被告承担一半。
抚养费总额超农村标准:法院综合考量后,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4年6月的抚养费及医疗费合计15万元,今后每月支付1300元。
樊佳佳律师价值
樊佳佳律师代理非婚生子女,面对父亲否认义务、主张以彩礼抵抚养费等抗辩,通过举证孩子长期在城镇就学、医疗支出必要性,成功打破被告“零支付”局面。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过往抚养费、医疗费共15万元及今后每月1300元抚养费,有力维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汪X支付原告郑X截止2024年6月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合计15万元;
自2024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