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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靖霖(济南)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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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虽认定罪名成立,但全额采纳从轻、从宽、缓刑意见,对王某某判处缓刑并已缴清罚金,避免实刑羁押,取得最佳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一、大概案情

被告人王XX,在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 2016 年起从闫XX处购进消烦清脑、解郁舒乐、植物神经平、胃舒肠乐、精神平等产品,在其开设的健康服务店及家中对外销售牟利。经认定:部分药品未经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部分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认定为假药;查实销售金额3119 元,扣押药品价值合计涉案金额9114 元王XX系肢体二级残疾,身患疾病,无犯罪前科。

二、办案经过

  1. 案发与到案:2017 年 10 月群众报警,同年 11 月 7 日王XX被抓获归案,被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潍坊市某某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3. 庭审辩护:王XX当庭认罪;两名辩护人分别就主观故意、假药认定、行为性质、程序合法性、身体状况等提出辩护意见。
  4. 审理认定:法院依法核定销售金额,采信药监局假药认定意见,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 王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9000 元(罚金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3119 元上缴国库;扣押涉案假药全部没收;
  2. 对王XX适用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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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研究生。 曾在某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转岗后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研究。擅长对传统犯罪、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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