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林X(化名)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附加一处九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其配偶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被告王X(化名)系肇事车辆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X(化名)系王X配偶,为车辆投保人;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地支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2020 年 1 月,王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林X撞倒致其重伤。交管部门认定王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X承担次要责任。林X伤情严重,经多次住院治疗,产生大额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事发后,王X、陈X垫付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并履行先予执行款项。
办案经过
一审中,林X诉请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王X、陈X承担,主张多项损失合计超百万元。审理中,经两次司法鉴定,确定林X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一审法院核定损失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王X承担不足部分,陈X不承担责任。林X、王X、陈X、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林X主张一审对伙食补助、误工营养期、护理年限、护理费标准、病历复印费等认定有误,且陈XX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护理年限、伤残赔偿年限、住院天数、护理人数、误工费等计算不当,应予核减;王X、陈X亦对伤残赔偿年限、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及责任主体等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围绕损失计算、责任划分、费用承担等争议焦点审理,核查证据并核对各项赔偿标准。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部分判决,改判如下:
- 核定林X总损失约 120.98 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12 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98.08 万元,合计赔偿 110.08 万元;
- 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款项及王X垫付费用后,保险公司限期直接支付林X 70.52 万元,同时向王X支付其垫付的 18.56 万元;
- 维持一审关于驳回林X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及诉讼费用分担的判项。
判决理由:
- 依据司法鉴定及当地赔偿标准,纠正护理费标准与护理年限(完全护理依赖暂按 5 年计算)、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等错误项目,合理核定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
- 王X为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陈X仅为投保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按 90% 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损失总额未超保险限额,王X暂不另行赔付;
- 林X因伤无沟通能力,社区指定其配偶为监护人,一审认定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