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4) 川 0104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YFF,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四川XX律师。
被告:XX,女,1996 年 3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XLY,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GJL,四川XX律师。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XX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立案受理后,被告 XX 以原告 XX公司为被申请人在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本院依法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除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被告 X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XLY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诉讼请求:1. 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解除;2. 判令 XX 支付违约金 25000 元;3. 判令 XX 返还保底金 20307 元;4. 判令 XX 支付房租 3467 元;5. 判令 XX 支付律师费 5000 元;6. 本案诉讼费由 XX 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XX 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未经许可在其他公司开播,构成违约。
XX 辩称,系因身体原因协商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保底金系劳动报酬不应返还,合同条款无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3 年 11 月 15 日,双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限 2 年,每月保底金 8000 元。XX2024 年 3 月确诊甲状腺功能亢进症,3 月 27 日提出不再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XX 未返还保底金,未完成直播时长。
本院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XX 应返还保底金 16000 元。XX 未完成直播时长构成违约,酌情支付违约金 2000 元。XX 支付房租 3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XX 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解除;
二、被告 XX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XX公司退还保底金 16000 元;
三、被告 XX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XX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房屋租金 3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
四、驳回原告 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44 元,由原告 XX公司负担 581 元,被告 XX 负担 56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TX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Q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