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刑事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X、李X、符X、符XX、吴X等十一人,受他人纠集参与网络私彩赌博活动,分工负责引流、接单、统计、记账、兑付等行为,共同为网络赌场提供帮助,涉案赌资超千万元,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部分被告人有前科或累犯情节,各被告人均委托律师或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十一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辩护人围绕从犯地位、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等提出辩护意见,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法庭结合电子数据、交易流水、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事实与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十一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处罚意见,对两名累犯依法从重惩处,对其余九名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及对应罚金,对累犯未适用缓刑;违法所得、赌资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