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X,系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公司员工。
2020 年 6 月 7 日,第三人股东会同意原告将所持公司 3.33% 股权转让给被告,双方当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款 200000 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被告未支付转让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原告为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协议仅为程序需要,不应支付款项。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股东资格、出资情况、股权变更登记事实及违约金约定等内容,对双方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证据逐一审核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被告应按约支付转让款。被告主张原告为挂名股东、未出资的抗辩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不能对抗付款义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合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200000 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