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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固定股权转让协议与工商变更证据、有效反驳挂名股东抗辩,体现了在商事交易中捍卫合同效力、帮委托人足额收回股权对价的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X,系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公司员工。
2020 年 6 月 7 日,第三人股东会同意原告将所持公司 3.33% 股权转让给被告,双方当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款 200000 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被告未支付转让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原告为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协议仅为程序需要,不应支付款项。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股东资格、出资情况、股权变更登记事实及违约金约定等内容,对双方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证据逐一审核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被告应按约支付转让款。被告主张原告为挂名股东、未出资的抗辩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不能对抗付款义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合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200000 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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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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