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两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X、被告白X。
原告与被告矿业XX签订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原告缴纳安全保证金 500000 元后进场施工。后因矿业XX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成功延续,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原告被迫停工。矿业XX已退还保证金 300000 元,剩余 200000 元未退。原告起诉要求退还剩余保证金、赔偿施工损失、承担律师费,并要求孟X、白X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股东不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逐一核查合同效力、保证金约定、停工原因、损失构成、股东责任等关键事实,对设备租赁、人工、运输、加工等各项费用证据进行关联性审查,结合合同约定与过错程度认定责任比例。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开采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矿业XX因采矿手续问题导致停工,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矿业XX退还安全保证金 200000 元,并按原告实际损失的 20% 酌情赔偿 161240 元;驳回原告关于利息、律师费及要求孟X、白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