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XX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王XX 男 汉族 1XX0年X月1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
住址:承德市双桥区XXX
委托代理人:张XX 河北XX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承德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130X023XXX2X3X3X
地址:承德市双桥区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李岩 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X年1月X日提交了与承德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拖欠工资、赔偿金、代通知金等的仲裁申请。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理了此案,于202X年X月X日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经仲裁庭合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请求事项:
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1X000.00元。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X000.00元。
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X0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X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人民币X000.00元,被申请人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按照被申请人的工作要求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但被申请人未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工资。202X年X月X日申请人发生心梗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遵医嘱无法工作。截至202X年1月X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被申请人被辞退不用去上班,遂将申请人的打卡系统关闭,从工作群中踢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辞退申请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
被申请人答辩:
一、关于支付拖欠工资1X000元无事实依据,工资已足额发放。答辩人有完整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为证,被答辩人在职期间工资均已按时、足额支付,不存在欠付情形。被答辩人主张拖欠工资1X000元,未提供任何有效欠薪凭证,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支付代通知金X000元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支付情形。代通知金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单位单方面解除的情形。本案中答辩人并非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主张代通知金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关于支付赔偿金X0000元,被答辩人严重违纪旷工,答辩人解除合法,无需赔偿。
1、病假期限明确,期满后无故旷工。被答辩人202X年X月X日突发心梗,病假申请至202X年X月30日,病假期满后,202X年10月、11月、12月连续三个月未到岗、未履行病假/事假审批手续,已构成长期旷工,严重违反答辩人考勤管理制度与劳动纪律。
2、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离职,单位出于协助续缴社保。202X年X月30日病假期满后,被答辩人明确向单位经理表示不再继续工作,并请求单位为其续缴2个月社保以便另行求职,答辩人出于人性化协助,为其缴纳202X年10-12月社保,并非认可其劳动关系存续或正常出勤。
3、被答辩人个人债务严重扰乱单位正常经营。被答辩人对外多笔负债,催债电话、短信持续频繁骚然单位领导及员工,严重影响办公秩序与生产经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答辩人解除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合法有效,被答辩人主张赔偿金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三项仲裁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驳回。
本委在庭审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一、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证据1、劳动合同。证据2、参保证明,证明双方之间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至202X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3银行流水,证明被申请人在违法辞退申请人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XX1元。证据X、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证明及病例,证明申请人于202X年X月X日前往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性心脏病等,需手术治疗。出院诊断医嘱记载随诊情况为术后1、3、X、12个月以后每年一次门诊复查。证据X、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员聊天记录,证明该公司人员曾要求王XX补请假条,王XX也进行了补假行为,但因在法定医疗期内,王XX尚未痊愈,无法工作,并非为本人主动离职。以上综合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工作年龄超过五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法定医疗期为X个月,申请人202X年X月患病其法定医疗期截止至202X年2月,被申请人202X年1月辞退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被申请人对证据1、2三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在2021年续签劳动合同以后至2023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2X年10-12月长期旷工,没有请假事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于202X年12月底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系因申请人过失性辞退,双方至此解除劳动合同。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人存在过失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无需支付赔偿金及补偿金。计算12个月赔偿金工资基数与本案无关。对证据X三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曾与被申请人行政人员明确告知医生建议休假休息时间为2个月,其病假条的截止时间仅到202X年X月30日。关于证据X,聊天记录中被申请人多次提醒申请人补病假条,申请人仅补充了X-X月病假条,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202X年11月X日要求申请人补假条,但因申请人长期失联直至202X年12月X日才进行回复且说明手机停机,再无回复,申请人长期失联且对于请假一直是搁置状态,所以单位才辞退申请人,是由于申请人直属主管经理并不知道以上情形,在申请人申请补请事假后在系统中予以同意,我司请假流程是要经过主管领导审批以及单位行政审批最后到单位领导审批,此补假的审批流程在第二步已经被驳回。
二、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证据1、工资明细表,证明申请人工资已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证据2、聊天群及考勤制度,证明考勤制度是旷工三天辞退,已通知到全体员工。证据3、考勤记录,证明申请人202X年10月X日至12月31日长期旷工。证据X、公司行政人员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的病假仅申请到202X年X月30日。2、被申请人202X年10月、11月期间曾多次要求申请人补充病假条。证据X、劳动合同,证明双方曾于2020年1月2X日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21年1月X日补签。申请人对证据1、X的真实性及三性均认可。结合工资明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2、3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公司制度须明示,组织员工学习,根据考勤记录,申请人提交了10-12月补假申请,上级部门同意后被其他领导驳回,证明公司本质上认可申请人病假事实。对证据X的真实性认可,该组证据证明双方曾协商补交病假,并非旷工,且法定医疗期不以个人陈述为准,关于修养期限应按法律规定或遵医嘱。
本委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1X年11月20日入职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运维工程师的工作,月平均工资为XX02.0X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202X年X月X日因申请人心肌梗住院,后因连续旷工被被申请人辞退。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综合以上事实,本委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X年X月X日因心肌梗死入院手术治疗,术后于202X年X月1X日请病假,申请人自称医生告知建议修养两个月,202X年10月1X日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告知申请人提交补假申请,提交后补假被通过,202X年11月X日被申请人员工再次提醒申请人补假,但申请人以手机没电为由于202X年12月X日回复同事微信,并于202X年12月30日再次提交病假申请,被驳回,后被被申请人辞退。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在工作群中发布了考勤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申请人在正常工作期间多次的请假行为,证明申请人已熟知被申请人处的请销假制度。申请人在本单位的工龄超过X年,于202X年因心肌梗死住院治疗,正常医疗期应为X个月,但申请人的多次请假记录并未显示请假时间为X个月,202X年11月X日被申请人提醒申请人提交补假申请时,被申请人以手机没电为由断联,不存在因病情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也未在第一时间向被申请人公司系统提交补假程序,而是于202X年12月30日再次提起请假申请被驳回,至此申请人已经旷工数月。故本委认为申请人虽为医疗期内,但不等于自动免请假,依然要遵守考勤制度,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故本委认定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辞退。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拖欠工资、代通知金、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因申请人虽为法定医疗期内,但未按时提交续假手续,属于旷工数月,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故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以上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无效,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