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完整结构,证据部分适当精简)
西XXX自治区岗巴县XX民事判决书
(2024)藏0237民初XXX号(案号脱敏)
原告:XXX L B,男,1988年5月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脱敏,住西XXX自治区某县某乡某村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四川XX律师。
被告:L C,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脱敏,住四川省某县某街道某村某组某号附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WXX L,西X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T L,男,1998年3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脱敏,住四川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
被告:西XXX某工程项目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敏,住所地西XXX自治区拉萨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单元某室。
法定代表人:L C。
原告XXX L B与被告L C、T L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西XXX某工程项目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XXX某公司)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 L 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被告L C委托诉讼代理人WXX L到庭参加诉讼,被告T L、被告西XXX某公司法定代表人L C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被告答辩意见等内容与原文一致,已作脱敏处理,此处略)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 在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2. 涉案项目具体由谁施工完成的?3. 如果涉案项目是原告施工的,那么支付的工程价款是多少?由谁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唐X系居间人,李X与唐X之间不构成合伙关系;贡XX与西XXX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贡XX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西XXX某公司接受了其施工,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但因贡XX无施工资质,该合同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工程由贡XX与西XXX某公司共同施工完成。贡XX垫资施工并支出162,997元后于2023年9月23日左右退场,后续由西XXX某公司法人李X接管完成。
关于争议焦点三:贡XX有权主张工程款162,99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西XXX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李X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唐X不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九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XXX某工程项目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 L B工程款162,99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62,9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自2024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X L B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7.37元,由原告XXX L B负担1,838.65元,由被告西XXX某工程项目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268.72元。诉讼保全费2,535.72元,由原告XXX L B负担912.86元,由被告西XXX某工程项目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62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XXX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C R L D
书记员:C R P C
